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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宁达重组拟置入每克拉美 后者曾因不合格商品被罚

2014年01月15日 06:57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文达

  截至2013年9月30日,每克拉美净资产为8162.92万元,而此番收购的预估值达到51142.74万元,增值率高达526.53%,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82%

  在中南钻石IPO失利后,借道江南红箭(000519.SZ)顺利实现资产的上市。不久之后,随着IPO的重启,一家主要从事钻石销售的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也力图通过浩宁达(002356.SZ),成为A股市场第二只拟通过重组向上市公司注入钻石业务的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每克拉美存在着高资产负债率和高存货的“双高”局面,而该公司的产品质量甚至存在着不良的诚信记录,曾因销售不合格商品被监管部门处罚,使得公司信誉大打折扣。

  卖电表转行“炒”钻石

  5倍溢价收购每克拉美

  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浩宁达,是一家主要从事电表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于2010年2月9日登陆资本市场,净募集到了6.87亿元资金。截至目前,浩宁达的控股股东为注册于香港的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

  上市后,浩宁达业绩急速变脸,此后便呈现出营收增长而盈利能力不足的局面。公开数据显示,浩宁达2010年度的营业收入为35,906.42万元,较上市之前的2009年同比增长33.58%,而2010年的净利润却仅为2,929.78万元,同比下滑了46.38%。同时,据WIND数据统计,浩宁达2009年-2012年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6.74%、33.58%、47.68%、15.18%,而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7.62%、-46.38%、-29.36%、2.18%。

  纵观主业,浩宁达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于电表业务。截至2013年中期,浩宁达来自电表行业的收入为21,973.6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96.95%。可见,收入几乎全部集中于电表业务的浩宁达,多年来营收虽然不断增长,但盈利能力却略显不足。

  2013年10月8日,浩宁达股票开始停牌,直至2014年1月13日宣布复牌,并公布了公司停牌三个多月来所筹划的重组计划。重组预案显示,浩宁达拟以21.96元/股的价格发行2,322.40万股股份,收购郝毅、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广袤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每克拉美的100%股份。

  同时,浩宁达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1.70亿元,将用于每克拉美的营销网络建设和补充运营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每克拉美是一家首饰销售商,与浩宁达的电表主业几乎无关联,而其超过5倍溢价收购则更受关注。根据预案,截至2013年9月30日,每克拉美的净资产为8,162.92万元,而此番收购的预估值达到了51,142.74万元,增值率高达526.53%。  

  置入资产面临“双高”

  销售不合格商品曾被处罚

  值得注意的,浩宁达拟将收购的每克拉美,除了存在高负债与高存货的“双高”之外,其产品质量也存在不良的诚信记录,成为此番重组的插曲。

  根据重组预案,每克拉美2011年和2012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达到了89.67%、84.10%。截至2013年9月30日,每克拉美的总资产为45,394.11万元,负债总额为37,231.19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82.02%。

  而每克拉美逐年攀高的存货,也凸显该公司产品销售的不畅。资料显示,每克拉美在2011年和2012年的存货分别为12,603.42万元和25,348.1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6.97%、73.96%。截至2013年9月30日,每克拉美的存货为36,579.78万元,较2012年度增加了44.31%,占资产总额高达80.58%。

  值得一提的是,这家成立于2009年11月16日的每克拉美,其产品质量却存在不良的诚信记录。

  北京工商局的京工商朝处字(2011)第52号文件显示,每克拉美因销售不合格商品而被处罚。2010年5月5日,北京工商局朝阳分局与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每克拉美销售的贵金属首饰、珠宝首饰进行了抽检,经检测机构检测后发现,每克拉美有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

  其中,每克拉美于2010年4月28日分别从深圳市福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购进足银/银925锁包一件,并于2010年5月5日售出,销货金额2461.35元;从北京法尔之星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购进PT950钻石女戒一件,进货金额6649.30元,商品标价9499元,未售出;PT950钻石吊坠一件,进货金额5599.30元,商品标价7999元,未售出;从孟勇购进925银镶玉猫眼胸坠一件,进货金额3276.0元,商品标价4200元,未售出。

  基于每克拉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北京工商局朝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每克拉美做出行政处罚,罚金合计24576.39元。

  有消费者表示,虽然每克拉美所销售的不合格商品的数量并不多,且被工商部门处罚的金额也不多,但由于其有过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记录,公司的信誉大打折扣。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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