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
基金主代码 0002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7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起始日 2014年1月17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1月17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A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212 00021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2014年1月17日为本基金第一个受限开放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站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赎回时点 费率
受限开放期 1.0%
自由开放期 0%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葛航(代任)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庄严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王睿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08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5.2 代销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014年1月20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本基金首个开放日2014年1月1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即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基准日、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半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日为一个工作日。2014年1月17日为本基金的第一个受限开放日,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当日15:00后不再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除受限开放日以外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购、赎回本基金。
2、在每个受限开放日,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以此保证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日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15%)。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日(首个受限开放日,即2014年1月17日)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日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5%]区间内。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15%,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日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15%)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果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3、基金管理人将于受限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21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公告本次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实际确认情况。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请详细阅读《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资料。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7、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 (021)38784566了解详细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5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根据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更新,以免影响交易。
投资者可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988、021-38784566或登陆我公司网站www.ft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 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