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3年银行披露实际收益率的1.3万款理财产品中全部都实现了保本,但以“预期最高收益率”来统计的话,有113款产品没有达到预期。
“不能像分析普通产品使用预期收益率来分析结构化产品,因为结构化产品复杂而有自身的特点。”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杨德行表示,实际上主要是对“预期收益”及“潜在收益”的混淆和误解,银行向银监会报备时,结构化理财产品就不适用预期收益率这一栏内容。
据了解,结构性产品通常会用一部分投资本金做无风险投资或交易,比如债券,这样可以进行本金保障,而另一部分则是投资于“风险资产”,为的是博取更高的收益,两者的占比分配取决于对产品收益的期望以及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程度,而挂钩资产的表现决定了结构化产品的潜在收益区间,因此,与传统固定收益类产品不同,挂钩类结构性产品是一种浮动收益产品。
“Wind在未来的数据统计中,针对这些可能会被公众混淆的概念,不仅仅是结构化理财产品,都会增加一些特殊的说明。”Wind资讯财富管理及海外事业部总裁张仲峪表示,Wind只提供数据,并不对数据本身进行评价,但“分析结构化理财产品使用预期最高收益率的确是不严谨的说法”。
应该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为投资者创造了一个介于存款和高风险投资中间的投资渠道,这无论对于是承受息差压力下的银行业而言,还是缺乏投资渠道的投资者而言都是一件好事情,这也是目前监管部门对传统影子银行中最为认可的一部分。自结构性产品登陆中国市场以来,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让结构化理财产品时有风险,但其本身的“浮动收益”特点决定了投资者必然要承受一定的风险。当然,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产品本身或者挂钩的衍生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如果银行并未有尽到告知义务,或者存在销售误导的情况,银行则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不过,即便是传统的非结构化理财产品,监管部门也一直严禁银行利用“预期最高收益”等概念来向投资者宣传。此前,银监会也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上海银监局去年就曾专门发文,要求银行完成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录音录像同步监控,杜绝私售产品行为。一位国有银行上海分行个金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结构化产品简单来说就是“固定+浮动”,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看其风险控制安全垫,“结构化产品应该看产品的设计本身,结构本身的重要度要远远超过报出来的收益率”。杨德行表示,结构化产品本身是浮动收益的概念,收益会随着挂钩的标的物的表现而浮动,是一个潜在的逻辑关系,他建议,投资者在配置结构化产品的时候,首先是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其次投资者应该对挂钩的标的物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