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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启动

2014年02月22日 07: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陈果静

  上海自贸区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启动

  鼓励银行与“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

  为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支持试验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通知》根据《意见》要求,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进一步简化了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明确了人民币境外借款规模与使用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和人民币交易服务等创新业务,通过加大对试验区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给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试验区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自贸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将更为简便。《通知》要求,上海地区银行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3原则基础上,只需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此外,区内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在改革创新、深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通知》明确了人民币境外借款相关事项,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区内银行借款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资金可调回境内,但须存放在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和境外项目建设。试验区启动前已经成立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按“投注差”或者按《通知》规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

  此外,区内企业可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成员企业,除集团内企业外,可拓展至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对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通知》鼓励上海地区的银行与区内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向区内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提供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

  在防范风险,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全国信贷调控需要,对于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规模,通过设定和调整宏观审慎政策参数进行调控;上海地区银行、区内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义务和职责。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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