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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可设自贸区分所

2014年04月10日 07:06    来源: 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4月9日电 (记者李丽辉)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财政部发出通知,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并开展业务。

  通知明确,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由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上海自贸区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五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审批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

  通知强调,禁止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之名吸收、允许任何执业队伍挂靠执业或实行违背“五统一”要求的松散管理。对于上海自贸区分所违背“五统一”要求实施管理、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许可。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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