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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范围划定

2014年04月23日 07: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江帆

  经济日报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江帆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出了多项规范性要求,包括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要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等。同时,保险机构需要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同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即近3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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