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网站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而只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的信托公司才有资格成为受托人。
分析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纷纷涉足了信托领域,“尽管占比不大,但是绝对投资额是很大的。”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称,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