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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涉嫌阻碍股东 大股东之争白热化

2014年06月13日 13:49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上海新梅(600732)股权之争继续发酵。该公司日前发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告》,设置诸多限制条件反击兰州鸿翔等一致行动人,这六个股东也不甘示弱,正式公布《权益变动报告书》,表示将通过一致行动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和影响力,以股东身份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维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这标志着上海新梅“大股东”之争进入白热化阶段。

  6月10日,上海新梅发布公告称,其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的兰州鸿祥、兰州瑞邦、上海开南、上海升创、上海腾京和甘肃力行6位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6位股东共持有股份63,523,486股,占总股本的14.23%,待其信息披露前停牌。作为第一大股的东兴盛实业仅占股11.19%,为维持公司控制权,上海新梅在5月31日发布公告修改多项公司章程,意欲狙击六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其中最为明显的一条,便是在股东持股时间上增加限制,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新增条件“必须连续12个月持有股份”,从上海新梅定期报告中可知,前述6股东持股时间均不足一年。

  对此,《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上海新梅这一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违反《公司法》规定,剥夺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阻碍中小股东提出议案帮助上市公司摆脱现实困境的合理诉求”。

  对于上海新梅5月31日修订章程的目的,据《证券时报网》报道,上交所曾发函要求上海新梅说明四项章程修改的依据,核心是要求上海新梅出具修订章程中“必须连续12个月持有股份”的依据。

  上海新梅为回应上交所要求,只得再次修订《章程》,但于6月12日发布的补充公告中,前述“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条件依旧在列。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海新梅上述所有条款,需待股东大会投票后,方可决定去留,但是有股民反应,本次股东大会因上海新梅不提供网络投票,部分中小股民可能无缘此次表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31日公告将修订章程及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有股民提出上海新梅为股民投票设下障碍,其依据是第一,公司明确 6月25日将召开的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第二,股东大会召开地点设在“上海市沪青平公路8185号”,与公司住所地相距甚远,不方便股东前往。其中最关键在于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与其章程相悖。

  《章程》第八十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提到,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情形共有十条,包括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等。

  本次补充公告中,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该条款还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海新梅称该条款修订系为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原章程所作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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