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退市意见》中一大亮点是明确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是《退市意见》的一大亮点。长期以来,没有一家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为破解这一难题,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新国九条”“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违法类型的多样性,《退市意见》紧紧围绕公司上市地位维持这一核心,广泛吸收专家学者的意见,将市场反响强烈、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各方认识较为统一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退市情形,并分别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
《退市意见》中规定,对欺诈发行公司以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此外,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监会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此外,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也在《退市意见》中作了明确表述。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证监会依法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