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19日
上交所开市,当日成为沪市首个交易日。
1994年7月
《公司法》第157条作出第一个架构性、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由国务院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999年7月
《证券法》实施;沪深交易于该月同步公布并实施 《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设立PT(特别转让)制度。7月5日,4只PT股现身。
2000年
当年修订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明确规定了具体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并戴上PT帽子;而PT股是否终止上市,将再给予3年宽限期。
2001年2月
证监会发布并实施《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自公布第三年年报之日起,交易所应对其停牌,并在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由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2001年12月4日
证监会发布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修订)》。办法规定:公司出现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股票“暂停上市”决定,并对“终止上市”规定了6种情形。
2003年4月4日
2003年4月4日,沪深交易所推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通过建立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制度(*ST),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2012年4月20日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5月1日实行,规定创业板退市后转移到三板系统挂牌;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
沪深交易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要求连续3年净资产为负、或连续3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2014年3月9日
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退市改革及转板机制的方案都将力争在今年出台。
2014年7月4日
证监会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下一阶段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要点作出全面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