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基7月8日晚间公告 ,公司于7月7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等,使2006年至2011年年度财报虚增利润和成本。证监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个人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书称,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证监会决定对新中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一、时任总会计师吴光成等7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至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