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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市标准尚有细化空间

2014年07月17日 08: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何 川

  一些隐蔽性违法行为缺乏判断依据——

  强制退市标准尚有细化空间

  经济日报北京7月16日讯(记者 何川)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此,市场人士认为,这是本次《退市意见》的最大亮点之一,但后续落实时需细化“重大违法”的具体情形,并明确其判定标准,减少执法的弹性空间。

  重大违规过去时

  Wind资讯数据显示,年初至今,两市共发生53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违规案例。从案例的处分类型上看,25起公开处罚、8起公开谴责、15起公开批评和5起内部通报批评。其中,勤上光电、科伦药业、*ST贤成等13家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的公开处罚,其违规表现主要集中于重大合同、诉讼、对外担保等事项披露不及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等。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重大违法公司屡见不鲜,但它们绝大多数未能及时退市,比如欺诈发行上市的绿大地、万福生科,连续多年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南纺股份等,目前这些公司依旧留在A股市场。

  事实上,我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可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但迄今尚无一家公司因此退市。“《证券法》虽将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列入暂停上市条件之一,但在接下来的第五十六条关于终止上市的规定中,却没有相应的说法。这使得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了退市制度的实施效果。”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表示。

  而本次《退市意见》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尽管近年来由于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受到立案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多,但并非每家公司都受到了严厉处罚,本次《退市意见》的出台将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隐蔽性违法待明确

  总体来看,本次《退市意见》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主要针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其中前者主要存在于新股发行环节,后者则是公司上市后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但有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可进一步明确。

  “由于市场上的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的数量相对较多,认定处理等也更容易操作,目前监管层将这两类情形纳入重大违法行为范围,但后续对重大违法情形的认定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吴弘表示。

  在他看来,比如在其他利益主体涉嫌操纵公司股价时,上市公司配合发布相应的利空或利好消息,或者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涉嫌发布误导性陈述,诱导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等,可划入重大信披违法情形。但此类违法情形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较大。若实施起来后续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应的配套规则措施。

  针对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情形,《退市意见》还作出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郭雳表示,尽管监管层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实施差异化安排,但后市应进一步明确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判定标准,减少二者之间的弹性认定空间,防止强制退市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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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退市四种情形

  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退市意见》共涉及27种上市公司退市情形,其中涉及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有如下4种情形:

  其一,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其二,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其三,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其四,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何 川)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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