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联合基金业协会召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座谈会,私募机构代表参会并就《办法》施行进行了深度交流。朱雀投资表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私募投资基金的阳光化运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相较于中国资本市场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国阳光私募行业的历史要短得多。2004年,借助信托产品平台,中国特色的阳光私募投资基金初露端倪。2007年被公认为中国阳光私募行业发展元年,一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成立,为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带来了一股新生力量。在阳光私募行业发展的最初几年,尽管所管理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处于银监会和“信托法”的监管之下,作为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公司却不得不面对身份模糊、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2013年6月,随着“新基金法”的颁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第一次被纳入监管,取得了法定身份。2014年3月,基金业协会开始颁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使得私募基金公司持牌经营迈出了坚实一步。现在,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更是将行业带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朱雀投资对此表示,资本市场纷繁复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很多投资者往往缺乏必要的知识与经验进行选择。因此,“以合适的方式,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不仅是阳光私募行业规范经营的具体体现,也是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为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很多具体细致的规定,来规范行业的运营。首先,“暂行办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也从实际出发,认可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其次,“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资,不得承诺本金不损或承诺最低收益,须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选择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等。另外,“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推介进行了规范,以体现此类产品“私募”的特征。
“从创业之初,私募基金行业从业者就非常重视运作的透明化,这也是‘阳光私募’一词的最初含义。”朱雀投资认为,如今,“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私募投资基金的阳光化运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证券投资领域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为此,“暂行办法”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须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依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或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等。
“总之,‘暂行办法’首次、全面地从宣传推介、客户选择、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实际操作进行了规范。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年轻的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我们也相信,‘暂行办法’还将与时俱进,不断满足资本市场市场化发展壮大下行业创新的需要。”朱雀投资进一步表示,“7年前,作为先行者,朱雀投身阳光私募行业时,确定了‘可持续创造价值’的愿景和‘透明、信任、激情’的企业文化。这背后的支撑,是规范运作、持续发展的信念。今后,我们将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迎接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