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沪港通《四方协议》在上交所签署。四方协议由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四方共同签署,就沪港通中的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分别作出了安排。协议约定了可通过沪港交易通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 ST股暂不纳入。
《四方协议》系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提出的原则制定。《联合公告》明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原则批准四方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并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在签约仪式上表示,“各方经过了长期研究和反复磋商,终于落笔签署《四方协议》,为沪港通业务合作构建了完整的协议框架,明确了四方就沪港通股票交易、结算、存管、市场监察的各项权利及义务,标志着具体承担沪港通市场组织业务的两所两司已经就各方面的机制安排达成完全一致。下一步,将加快业务技术准备,尽快公布各类业务规则,深入开展技术系统测试,为沪港通正式推出创造更好条件”。
中国结算董事 周明表示,“协议的签署,表明沪港通项目已全面驶入快车道,为项目最后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沪港通也是中国结算在国际化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已启动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子公司将主要服务沪港通业务,确保沪港通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