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其中,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
银监会官网显示,2006年1月,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此次,银监会进行了修订,并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将其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办法》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因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提高商业银行展业的便利性。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的设立,银监会规定,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而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银行应当在内地/大陆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