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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融资人均要实名登记

2014年09月28日 08:02    来源: 深圳商报     谢惠茜

  在昨日举行的“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监管首提“十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红线。

  9月27日,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每经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棕榈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在深圳开幕。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等监管机构人士和专家学者,以及来自电商、银行以及互联网金融创业企业的高层共聚一堂,共同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在论坛上,王岩岫透露了对于P2P监管的若干思路,指出了P2P行业应当遵守的十项原则: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六是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七是P2P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

  九是P2P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P2P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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