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讯(记者钱箐旎)近日,湖南银监局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指导意见》,要求机构设置与区域挂钩,即原则上在发达地区设置2家分行须在欠发达地区设置1家分行,并对推动农合机构改革不力的市(州),相应限制其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
具体来看,在机构设置与风险管控挂钩上,要求对不良率偏高、发生案件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限制其一定时期内新设分支机构。
在机构设置与存贷比挂钩方面,要求新设县域分支机构,拟设地现有银行机构存贷比不得低于40%,且要求新设机构承诺2年内存贷比达到50%以上,同时对持续实现“三农”、“小微”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的中小商业银行,优先支持批量增设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