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备受投资者关注的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已经为期不远。
行政和解制度是一项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大量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国家采用行政和解执法的案件比例高达80%-90%。如在世人公认的监管最为严厉的美国市场,在SEC调查的案件中,最终走完民事诉讼或审裁过程的只有大约10%,其他案件基本上都是通过和解来解决。
在我国引入行政和解制度更有必要性。毕竟在A股市场,保护投资者本来就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包括对一些案件的查处,尽管违法违规者受到了惩罚,但由于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的赔偿问题,而民事诉讼中投资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效果并不理想。
行政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资者索赔难的问题。行政和解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门制度安排,使投资者获得比通过民事赔偿程序更为及时、便捷、直接的经济补偿。不过,要切实保护投资者,让行政和解制度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同时又要让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惩,管理层乃至相关部门在完善行政和解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做好相对应的制度配套工作。
首先是涉嫌欺诈发行上市的,或可能涉及上市公司将会被强制退市情形的,这样的上市公司不能进行行政和解。对于这类案件,证监会有必要一查到底,不能以和解代查,让行政相对人蒙混过关。其次必须进一步完善股市司法制度,解决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最后是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在推出行政和解制度的情况下,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更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