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为期三年。
通知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编辑: 马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