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就私募债券的部分风险防控方面,要求“个人等三类投资者不得购买”。该通知自1月8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发行人应设立独立于发行人其他账户的私募债券资金专户(可以与偿债保障金专户为同一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本、息偿付。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协议等相关安排实现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和监控。
通知同时明确,私募债券承销商及相关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个人投资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非主动管理的金融产品以及全部资金仅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的金融产品、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作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已持有私募债券的上述投资者可以持有或卖出私募债券,但不得继续买入私募债券。
通知明确,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如私募债券待偿本、息仍未全额兑付的,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发行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向私募债券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受托管理人应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就相关情况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代偿剩余逾期待偿本、息及其他担保责任范围内的款项。
通知明确,私募债券承销商应关注私募债券融资规模、成本与发行人盈利水平的匹配程度,鼓励私募债券发行人根据企业自身承受能力进行融资,控制财务风险。承销商应在私募债券申请备案时,对私募债券融资规模、预期利率水平与企业财务状况的匹配性进行专项核查,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包含相关核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