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和ETF期权作为对冲风险和投资组合工具,在增强现货市场流动性、活跃蓝筹市场、降低波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增强保险机构等长期资金的持股信心、吸引长期资金回归市场。此时推出股票期权和ETF期权正当其时。
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具,期权产品是否已经准备好了在中国萌芽?建议重点关注六个问题,包括ETF现货市场规模、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公平性、做市商制度、期权产品推出顺序、配套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关注我国ETF现货市场规模是不是足够。从境外经验看,一定的现货市场规模是ETF期权成功的基础。
美国于1997年推出首批ETF期权时,其ETF市场总规模仅82亿美元;2000年港交所推出ETF期权时,市场总规模只有43亿美元。目前,沪深两市ETF总规模已达283亿美元,其中沪市为203亿美元,远大于美国、中国香港等市场推出ETF期权之初的市场规模。上交所拟推出的ETF期权标的为上证50ETF,当前规模为202.9亿元,2013年全年成交额为1812.1亿元,均列单市场ETF第一名。在流动性上,2013年,上证50ETF换手率为944%,远高于香港ETF 期权市场5只标的ETF的平均水平454%。上述情况表明,我国ETF规模足以支持期权产品开发。
其次,要关注初期风控过严是否会导致供需不平衡而引发爆炒风险。
在期权试点初期,上交所对期权义务方收取了相对较高的保证金,因此,义务方的成本相对较高,可能会导致供给不足。与此同时,采取了相配套的、严格的限仓、限购等制度以限制需求,能够有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力量,避免爆炒风险。
总体上看,通过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和严密的风控体系,ETF期权市场不会发生类似权证投资者的风险事件,不会引发爆炒风险。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流动性是期权市场的生命力,推出股票期权也应当保持必要的适度的流动性。
要关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公平性问题。
投资者准入问题,一直是新业务推出时存在较多争议的环节。对于期权在中国市场的试水,试水初期,设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必须的。因为期权是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个人投资者需要一定的时间适应期权投资的节奏。不能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也可通过期权交易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间接参与期权市场。若不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让对期权缺乏了解的投资者进入市场,才是对这些投资者的不公平。
要警惕做市商是否会成为操纵市场价格的力量。
从国际经验看,做市商是期权业务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若监管不当,也可能导致做市商滥用报价权力,扰乱市场秩序。所以,怎么从制度设计上做好“提前量”,防范做市风险,尤为重要。因此须对做市商设计一套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案。
需关注关于期权产品推出的顺序。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首个期权产品,先推出ETF期权有其合理性。一是ETF期权和现货证券联系最为紧密,两者投资者群体较为一致,率先推出ETF期权,不仅可有效避免由于投资者群体割裂等导致的投机盛行现象,还可以起到活跃现货证券交易,提高现货市场流动性的作用;二是机构投资者是ETF的主要持有者,推出ETF期权可为其提供便利、可靠、低成本的增强收益机会(如采取备兑开仓策略等),吸引此类资金入市;三是ETF期权采用实物交割,更有利于投资者锁定买卖价格,进行精确的风险转移和对冲;四是有助于壮大ETF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优良且便利的大盘资产配置工具。美国1998年推出首批ETF期权后,ETF市场规模从82亿美元增加至176亿美元,增加了115%;五是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都能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率先推出ETF期权,有助于推动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创新发展,壮大我国投资银行业,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此外,还需做好关于股票期权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提升ETF融券效率,对标的ETF证券借贷作出更加有效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