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鑫动力混合
基金主代码 16420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5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5年5月25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5月2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年5月25日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注 :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重新确认与登记之日起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其认购/申购深证成指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本公司目前不收取定投费用,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优惠活动除外, 如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本公司直销机构每笔定投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代销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2? 适用销售机构
5.2.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直销机构柜台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2.2 代销机构
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以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券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5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