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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两保荐人违规入股IPO项目

2015年06月24日 20:20    来源: 羊城晚报      尚正

  羊城晚报讯 据证监会网站最新披露,时任国信证券(002736)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副总经理刘兴华两人,在帮天润曲轴(002283)进行IPO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重要信息,借用他人名义突击入股,投资1200多万元,获利逾1亿元。如今事情败露遭证监会行政处罚,除了没收违规所得,两人还被处以300万元、150万元的罚款。

  据披露,2007年6月,天润曲轴选择国信证券作为公司IPO的保荐承销机构。戴丽君、刘兴华为天润曲轴IPO项目承揽人、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

  当年9月左右,投资人刘某初步确定以1.3亿元的价格收购美林毛里求斯第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持有的天润曲轴40%的股权,并打算引入其他投资人一同收购该部分股权。其后,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自己出资购买天润曲轴股权。

  随后,刘某作为唯一受让方与美林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戴丽君、刘兴华分别筹集1000万元、260万元,分别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刘某银行账户。为规避法律限制,戴丽君、刘兴华决定借用应某名义受让天润曲轴股权。

  当年10月24日,按照前述实际出资比例,戴丽君以应某名义与刘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应某代戴丽君、刘兴华两人受让天润曲轴3.87%的股权。两人分别持有552.86万股、143.74万股。

  2008年2月,天润曲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次年8月,天润曲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年的限售期一过,上述两人随即卖出股票获利了结。2010年8月21日,应某账户内的天润曲轴股票限售期满,之后,戴丽君、刘兴华将所持有的天润曲轴股票先后卖出,共计取得收入1.55亿元,合计获利1.43亿元。

  由此,通过借用他人名义买卖天润曲轴股票,按出资比例,戴丽君获利1.22亿元,刘兴华获利2099.76万元。

  上述两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并对戴、刘两人分别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的罚款。(尚正)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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