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前保代突击入股IPO项目 1.4亿利润成“黄粱一梦”
◎每经记者 王砚丹
证监会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让投行灰色地带曝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据证监会网站最新披露,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副总经理刘兴华两人,2007年分别作为天润曲轴IPO项目承揽人、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重要信息,借用他人名义在天润曲轴上市前突击入股1260万元。待天润曲轴成功IPO且限售股解禁后将相关股份全部抛出,共获利超1.4亿元。
因此,两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除没收违规所得,两人还分别被处以300万元、150万元的罚款。
利用消息便利突击入股
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信息显示,2007年6月,天润曲轴选择国信证券作为公司IPO的保荐承销机构。戴丽君作为天润公司IPO项目承揽人和协调人,负责统筹安排、协调推进项目;刘兴华作为天润公司IPO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主要参与项目前期初步工作并负责项目后续事项的指导和把关。
2007年9月,投资人刘某初步确定以1.3亿元的价格收购美林毛里求斯第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持有的天润公司40%的股权,并打算引入其他投资人一同收购该部分股权。其后,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自己出资购买部分天润公司股权。
2007年9月14日,刘某作为唯一受让方与美林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1.304亿元的价格受让天润公司40%股权。戴丽君和刘兴华分别筹集1000万元和260万元,分别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刘某银行账户。为规避法律限制,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借用应某名义受让天润公司股权。
2007年10月24日,戴丽君以应某名义与刘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应某代戴丽君和刘兴华二人受让天润公司3.87%的股权。2007年11月19日,天润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在的天润曲轴。戴丽君和刘兴华以应某名义出资的1260万元折合为股本696.66万股,其中戴丽君实际持有552.86万股,刘兴华实际持有143.74万股。
获利超10倍
2008年2月,天润曲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09年8月,天润曲轴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戴、刘二人所持股份获巨额增值。2010年8月21日,应某账户内的天润曲轴股票限售期满,两人随即展开套现。
2010年8月27日~9月3日,刘兴华使用自有上网笔记本,将应某账户内属于本人份额的143.74万股天润曲轴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847.92万元;2010年9月10日~2011年12月8日,戴丽君使用自有电脑将应某账户内属于本人份额的天润曲轴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50亿元。
由此,通过借用他人名义买卖天润曲轴股票,按出资比例,戴丽君获利1.22亿元,刘兴华获利2099.76万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指出,上述二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2012年7月,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发现戴丽君等人违法行为线索并启动核查程序。经过长达近3年的调查,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共1.42亿元,并对戴、刘两人分别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