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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7月)

2015年07月18日 10:0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1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59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拆及收益分配规则 ............................4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5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1

  第九部分 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52

  第十部分 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40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2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43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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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标的指数:中证 200 指数

  28、 同瑞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同瑞基金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同瑞基金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

  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

  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29、 同瑞 A 份额: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拆的稳健收益类

  基金份额

  30、 同瑞 B 份额: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拆的积极收益类

  基金份额

  31、 同瑞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同瑞 A 份额

  3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而言,指 1.00 元

  32、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33、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4、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5、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日:指公历日

  43、 月:指公历月

  4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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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申请的工作日

  4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在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同瑞基金份

  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在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同瑞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 B 份额)的 10% 的情形

  52、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3、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4、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5、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6、 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行为

  5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5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 自动分拆: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4:6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行为

  61、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 场内份额的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按 4:6 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

  行为 

  63、 场内份额的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按 4:6 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瑞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的行为 

  6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 元:指人民币元

  67、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同瑞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5%”,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71、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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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7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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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5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十八

  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

  行部副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上

  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

  主任科员、一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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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

  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

  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

  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

  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

  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校长、香港金融

  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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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

  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

  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长、

  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巡

  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

  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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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 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1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

  合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1981 年 9 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FRM(金融风险管理师)。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

  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从事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和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工作。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5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起担任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无。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EMBA,副总经理。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信

  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

  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养老

  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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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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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

  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

  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

  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

  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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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

  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司各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

  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

  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

  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

  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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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

  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

  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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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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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254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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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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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

  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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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

  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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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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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A.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20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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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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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 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高天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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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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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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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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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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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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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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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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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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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4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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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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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4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37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3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罗春蓉 陈曦 肖婷 

  电话: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39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4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传真:010-593559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6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4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8220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6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42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43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1)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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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2)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B.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5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4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拆及收益分配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简称“同瑞基金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 A 份额”)与积极

  收益类份额(简称“同瑞 B 份额”)。其中,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二、  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自动

  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同瑞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

  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

  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同瑞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同

  瑞份额按 4:6 的比例分拆成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投资者亦可按 4:6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不进行分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分拆为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4:6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合并为

  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三、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份额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如下: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对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确保同瑞 A 份额的本金及同瑞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同瑞 A 份额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同瑞 A 份额的本金及累

  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同瑞 B 份额的净资产,则同瑞 B 份额为高

  47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每份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在进行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瑞 A

  份额的本金及同瑞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同瑞 B

  份额的净资产。同瑞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瑞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瑞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0.4 份同瑞 A 份额和 0.6 份同瑞 B 份额分别计入

  同瑞 A 份额总额和同瑞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0.4 份同瑞 A 份额和 0.6 份同瑞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

  同瑞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的,同瑞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瑞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瑞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余额

  数量之和。 

  4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基金管理

  人在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并公告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设 NAV 同瑞为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 T 日同瑞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NAVB 为 T 日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的实际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自最近

  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RA 为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T 日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A = 1.000 + RA×t / N

  NAVB =(NAV 同瑞—NAVA ×0.4)/0.6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每日参考净值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同瑞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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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1年10月13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59号文核准,自2011年11月7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

  集,截至2011年11月30日募集工作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622,918,669.86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622,918,669.86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

  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77,598.7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77,598.77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1年12月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586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23,196,268.63份,已分

  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为0.00%;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125.00份,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80%。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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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1年12月6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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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同瑞A份额、同瑞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所分拆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并成功分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同瑞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

  值;

  2、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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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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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同瑞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 年 1 月 12 日 

  赎回开始日:2011 年 1 月 12 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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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同瑞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同瑞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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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同瑞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场外申购费率

  2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

  场内申购费率

  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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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P) 收费标准

  P< 1年 0.50%

  场外赎回费率 1 年 =P < 2 年 0.25%

  P=2 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0%

  注:1 年指 365 天

  2、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25%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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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18.58=0.42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38,005.47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同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同瑞基金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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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00 份同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5%=5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550=109,45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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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投资者 T 日申购同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

  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同瑞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同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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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同瑞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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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

  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同瑞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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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

  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瑞基金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同瑞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瑞

  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同瑞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 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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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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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

  合并成同瑞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12 日起,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

  是 5 份或其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 4:6。

  65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同瑞基

  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6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实现对中证 200 指数的有效

  跟踪。

  二、  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金

  以复制、跟踪中证 200 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

  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

  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200 指数。

  中证 2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票

  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中盘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中盘股

  票发展趋势。

  如果中证 2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2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67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2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

  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 200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

  6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

  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实时调整,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 20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 200 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

  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中证 200 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

  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

  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业绩比较基准

  69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 200 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 2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

  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中盘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中盘

  股票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

  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同瑞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同瑞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  投资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

  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7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

  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

  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

  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

  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

  九、  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

  7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

  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投资限制

  72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73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622,983.80  89.02 

  其中:股票  10,622,983.80  89.0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1,007,702.37  8.44 

  计 

  7  其他资产  302,878.26  2.54 

  8  合计  11,933,564.4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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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A  农、林、牧、渔业  78,428.42  0.66 

  B  采矿业  508,235.75  4.31 

  C  制造业  4,519,817.99  38.3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547,406.91  4.64 

  应业 

  E  建筑业  292,726.67  2.48 

  F  批发和零售业  571,214.18  4.8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7,023.76  3.1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1,020,585.13  8.65 

  业 

  J  金融业  1,193,018.04  10.11 

  K  房地产业  489,418.57  4.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5,677.87  2.6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1,923.86  1.7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740.30  0.2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6,988.59  3.28 

  S  综合  104,777.76  0.89 

  合计  10,622,983.80  90.05 

  (2)积极投资部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1377  兴业证券  11,421 180,680.22 1.53

  2  600570  恒生电子  1,519 165,388.72 1.40

  3  000783  长江证券  10,317 163,833.96 1.39

  4  600705  中航资本  6,067 145,001.30 1.23

  5  600109  国金证券  5,044 128,823.76 1.09

  6  000100  TCL 集团  21,771 128,448.90 1.09

  7  600739  辽宁成大  4,507 125,835.44 1.07

  8  600089  特变电工  7,689 110,798.49 0.94

  9  000024  招商地产  3,278 107,977.32 0.92

  10  000503  海虹控股  2,206 106,351.26 0.90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5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跟踪复制标的指数中证 200 指数,配置了中证 200 指数成分股

  国金证券。 

  根据 2014 年 12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金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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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责令国金证券

  完善内控合规管理,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监督,认真履行监管信息报告义务。本基

  金认为: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28.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6.46 

  5  应收申购款  298,913.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2,878.2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说明 

  (元)  例(%) 

  1  000503  海虹控股  106,351.26  0.90  重大事项停牌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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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业绩如下:

  基金份额净 同期业绩比较  超额 

  项目 

  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率  收益率 

  2011 年 12 月 6 日(基金合同生

  0.20%  -9.74%  9.94% 

  效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度  0.38%  1.62%  -1.24% 

  2013 年度  4.30%  4.02%  0.28% 

  2014 年度  36.35%  35.96%  0.3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1.33%  25.98%  -4.65%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6 日(基金合同生

  73.55%  63.42%  10.13% 

  效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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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

  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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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

  的同瑞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同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同瑞 A 份

  额、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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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六、  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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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余

  额数量之和。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设 NAV 同瑞为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 T 日同瑞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NAVB 为 T 日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的实际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自最近

  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RA 为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T 日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A = 1.000 + RA×t / N

  NAVB =(NAV 同瑞—NAVA ×0.4)/0.6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每日参考净值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同瑞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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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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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

  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

  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当错误偏差达到同瑞基金份额、同

  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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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

  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十、  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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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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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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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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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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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  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

  同瑞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0.4 份同瑞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同瑞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同瑞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分配给同瑞 A 份额持

  有人。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0.4 份同瑞 A 份额获得

  新增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同瑞 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同瑞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

  折算时,计算公式如下: 

  (1)同瑞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后 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 .000)× 0 .4 × NUM 同瑞

  NAV同瑞 = 前

  NUM 同瑞

  9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

  NUM ×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 000)

  同瑞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A

  后

  NAV同瑞

  后

  其中, NAV同瑞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前

  NUM 同瑞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A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2)同瑞 B 份额 

  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份额数不进行定期折算。 

  (3)同瑞基金份额 

  前

  后 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 .000)× 0 .4 × NUM 同瑞

  NAV同瑞 = 前

  NUM 同瑞

  NUM 同瑞 × 0 .4 ×(每份同瑞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 .000)

  前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 额数 = 后

  NAV同瑞

  后

  其中, NAV同瑞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前

  NUM 同瑞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成

  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本基金成立后某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同

  瑞基金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4,816,000,000 元,同瑞 A 份额折算前资产净

  值为 2,120,000,000 元,同瑞 B 份额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3,900,000,000 元。当

  天场外同瑞基金份额、场内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分

  别为 30 亿份、10 亿份、20 亿份、3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同瑞 A 份额

  资产净值为 1.060000000 元,每份同瑞 B 份额资产净值为 1.300000000 且未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9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基金份额,即

  20 亿份、40 亿份(30 亿份+10 亿份)。 

  同瑞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NAV同瑞

  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0 .4 × NUM同瑞

  前

  =

  前

  NUM同瑞

  [4,816 ,000 ,000 (1.060000000 1.000 ) × 0 .4 × 4,000 ,000 ,000 ]

  =

  4,000 ,000 ,000

  = 1.180 元

  同瑞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A ×(每份同瑞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 后

  NAV同瑞

  2,000 ,000 ,000 × (1.060000000 1.000 )

  = = 101,694,915 .25份

  1.180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同瑞基金份额为 101,694,915 份;持有的同

  瑞 A 份额为 30 亿份。   

  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同瑞 × 0.4 × (每份同瑞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

  前

  =

  NAV同瑞后

  1,000 ,000 ,000 × 0.4 × (1.060000000 1.000 )

  =

  1.180

  = 20,338,983 .05份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取整后为

  20,338,983 份。 

  92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外同瑞基金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

  NUM 同瑞 × 0.4 × (每份同瑞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

  前

  =

  NAV同瑞后

  3,000,000 ,000 × 0.4 × (1.060000000 1.000 )

  =

  1.180

  = 61,016 ,949 .15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1,000,000,000 份+3,000,000,000 份+101,694,915 份+20,338,983 份 

  +61,016,949.15 份 

  =4,183,050,847.15 份 

  5、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 2.000 元时和当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一)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 2.000 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93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 B 份额的比例为 4:6,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1)同瑞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同瑞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即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NUM 后A = NUM A前

  NUM 前A ×(NAVA前 - 1.000)

  同瑞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1.000

  其中, NUM 后A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A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前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瑞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且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与同瑞 A 份额保持 4:6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

  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9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③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 B 份额与新增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NUMB后 = NUMB前

  NUM B前 ×(NAVB前 - 1.000)

  同瑞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1.000

  后

  其中, NUM B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前

  为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B前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3)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场内同瑞

  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前 前

  后

  NUM 同瑞 × NAV同瑞

  NUM同瑞 =

  1.000

  后

  NUM 同瑞

  其中,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同瑞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同瑞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

  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同瑞基

  金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例如,某投资者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

  为 10000 份、20000 份和 3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

  95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同瑞基金 

  2.002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020 份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 

  同瑞 A  20,000 份同瑞 A 份额 

  1.045000000 元  20,000 份  1.000 元 

  份额  +新增 900 份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B  30,000 份同瑞 B 份额 

  2.640000000 元  30,000 份  1.000 元 

  份额  +新增 49,200 份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对基金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同瑞基金份

  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比例为 4:6,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 A 份

  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9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同瑞 B 份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同瑞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资产相等。 

  NUM B前 × NAVB前

  NUM B后 =  

  1.000

  后

  其中, NUM B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前

  为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B前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瑞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始终保持 4:6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A 份额与新增场

  内同瑞基金份额; 

  ③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 

  4

  NUM 后A = NUM B后 ×

  6

  同瑞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A × NAV A前 - NUM A后 × 1.000  

  =

  1.000

  其中, NUM 后A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后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A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前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不含同

  瑞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相等。  

  前 前

  后

  NUM 同瑞 × NAV同瑞

  NUM同瑞 =

  1.000

  97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

  NUM 同瑞

  其中,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同瑞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同瑞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

  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

  为 10000 份、20000 份和 3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同瑞基金 

  0.565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5,650 份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 

  同瑞 A  4,900 份同瑞 A 份额 

  1.045000000 元  20,000 份  1.000 元 

  份额  +新增 16,000 份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B 

  0.245000000 元  30,000 份  1.000 元  7,350 份同瑞 B 份额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9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0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和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

  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同瑞基金份额

  10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值、同瑞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同瑞

  基金份额净值和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同瑞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和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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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同瑞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同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同瑞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同瑞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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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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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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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

  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

  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

  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

  10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

  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

  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

  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 200 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

  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

  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

  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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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

  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

  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

  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

  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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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

  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

  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

  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同瑞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同瑞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同瑞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

  大于同瑞基金份额和同瑞 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

  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

  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

  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本基金将

  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同瑞 A 份额持有人和同瑞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的同瑞基金份额,因此原同瑞 A 份额持有人和同瑞 B 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跌到 0.250 元以下后,本

  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同瑞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同

  瑞基金份额,且同瑞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的杠杆率将大幅变小,因此原同

  瑞 A 份额持有人和同瑞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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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同瑞 A 份额或同瑞 B 份

  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

  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

  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

  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同瑞 A 份额或同瑞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同瑞 A 份额或同瑞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同瑞基

  金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同

  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

  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将

  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基金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

  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

  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

  11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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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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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同瑞基金份额、同

  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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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三

  部分之规定对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时,持有同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4:6 的比例分拆的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

  权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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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

  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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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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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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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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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由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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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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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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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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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以下

  称为“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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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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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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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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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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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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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200 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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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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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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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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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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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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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募集到的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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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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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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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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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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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法定披露日

  序号  公告事项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2  何处罚。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部分代销机构申购

  3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17 

  4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数米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25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

  5  的公告  2014/12/29 

  关于增加一路财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

  6  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29 

  关于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

  7  业务期间同瑞 A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2015/1/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同瑞 A 份额 2015 年度

  8  约定年收益率变更的公告  2015/1/6 

  9  关于长盛同瑞 A 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5/1/7 

  关于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

  10  及同瑞 A 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5/1/7 

  1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1/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

  12  要  2015/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优

  13  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9 

  14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1/22 

  15  关于在直销柜台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3/16 

  1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 摘要  2015/3/28 

  17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  2015/3/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18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1 

  关于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同瑞 A 份额交易

  19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5/4/11 

  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20 

  2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

  22  算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2015/4/24 

  2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5/4/2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高管

  24  变更情况的公告  2015/5/15 

  25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 2015/5/21 

  14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算的提示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

  26  算的提示公告  2015/5/22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

  27  算的提示公告  2015/5/23 

  关于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

  28  算业务的公告  2015/5/2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

  29  务期间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2015/5/2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

  30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2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

  31  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5/5/2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前收盘

  32  价调整的公告  2015/5/28 

  关于我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

  33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 

  14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142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与登记过户委托

  代理协议》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 

  143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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