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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看创新

2015年07月24日 07:5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7月18日,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酝酿已久的《意见》终于出台,意味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靴子也同时落地,互联网金融迎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保障其健康发展。《意见》旨在通过鼓励创新、明确监管责任和健全制度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见》本身有多处创新,分为三大方面二十条:首先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其次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最后提出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意见》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业态和模式,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基金、保险、信托和消费金融等业态。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意见》全面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首先,从金融机构角度,鼓励其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转型升级。一方面,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服务。另一方面,支持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销售和消费金融等业务。

  其次,从互联网企业角度,鼓励其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商企业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最后,从政府角度提出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首次提出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提出具体从融资、税收、配套服务等方面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优质从业机构上市融资。

  《意见》全方位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控。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既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因此,加强监管是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好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体现在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来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突破性的创新,全方位的监管也是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

  针对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意见》提出监管创新,分类指导,明确监管责任。

  一是坚持五大原则。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五大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二是明确监管主体。互联网支付归口人民银行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归口证监会;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归口银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归口保监会监管。

  三是监管创新突破。表现在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历史性地突破创新。

  四是创新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除明确“一行三会”监管外,还明确提出电信主管部门、工信部、网信办、公安部、财政部等参与管理。

  总之,《意见》的颁布无论在促进发展还是加强监管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的落地必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刘英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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