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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次一交易日方可偿债

2015年08月04日 16:20    来源: 解放日报      陆绮雯

  上交所昨天晚间发布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规定对于目前利用融券业务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限制,在不影响融资融券正常业务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了融券交易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创新业务,给市场带来更多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投资者通过对融资融券基本交易功能以及不同负债偿还方式进行组合,可以衍生出多样的交易方式和策略,实现不同的投资目的。比如,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内,通过买入标的证券及融券卖出同一标的证券,并使用当日买入的证券偿还当日融券负债,以较低成本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在当前市场情况下,过于频繁的此类交易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深交所昨天晚间也发布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修订。修改后的规定为,“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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