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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对冲:关于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年08月13日 10:2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

  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8 月 12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套利

  基金主代码 00099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2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14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14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14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14 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

  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所使用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2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2015 年第二次开放期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4 日

  至 8 月 20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

  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

  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

  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2.3、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21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

  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本基金将会根据本次开放期的申购、赎回规模情况决定是

  否提前结束本次开放期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元人

  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

  告。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

  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

  1

  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

  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3.2.1.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

  等义务。

  3.2.1.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1.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2.1.7、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2

  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

  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

  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

  基金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

  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 天 1.5%

  30 天≤N<365 天 0.50%

  365 天≤N<730 天 0.25%

  N≥730 天 0

  注:4.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3

  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本次开放期间,广发对冲套利基金仅支持直销钱袋子账户的转换转入,除此

  以外的其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将不予接受。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4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上海农商行、青岛银

  行、渤海银行、哈尔滨银行、东莞农商行、河北银行、顺德农商行、吴江农商行、

  苏州银行、东亚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天相投顾、深圳新兰德、和迅科技、厦门

  鑫鼎盛、广发基金、诺亚正行、众禄销售、上海天天、好买基金、数米基金、上

  海长量、同花顺、北京展恒基金、上海利得基金、中期基金销售、嘉实财富、宜

  信普泽、万银财富、深圳腾元、恒天明泽、一路财富、北京钱景财富、海银基金

  销售、久富财富、中经北证、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国泰君安、中信建投、

  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长江证券、

  安信证券、西南证券、中信浙江、万联证券、渤海证券、中信山东、东兴证券、

  东吴证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上海证券、

  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平安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

  宏源证券、齐鲁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德邦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

  财通证券、华鑫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民族证券、

  长城国瑞证券、爱建证券、华融证券、天风证券、太平洋证券等代销机构(以上

  排名不分先后)。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5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本公告仅对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

  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8.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2 日

  6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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