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国策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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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国策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国策动力
基金主代码 00169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8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国策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国策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2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2 日
定投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2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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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
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
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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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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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
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下面以投资人进行南方国策动力与南方价值、南方现金 A 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
(其中 1 年为 365 天)
转换费率
转换金额(M)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南方国策动 份额持有时间(N):
M<100 万 0.3%
力
N<7 日:1.5%;
转 100 万≤M<500 万 0.3% 7 日≤N<30 日:0.75%;
30 日≤N<1 年:0.5%
南方价值 500 万≤M<1000 万 0.3% 1 年≤N<2 年:0.3%;
M≥1000 万 0 N≥2 年:0;
南方价值 M<100 万 0 份额持有时间(N):
转 100 万≤M<500 万 0 N<1 年:0.5%;
1 年≤N<2 年:0.3%;
500 万≤M<1000 万 0
N≥2 年:0;
南方国策
M≥1000 万 0
动力
M<100 万 0 份额持有时间(N):
南方国策动
N<7 日:1.5%;
力 100 万≤M<500 万 0 7 日≤N<30 日:0.75%;
转
30 日≤N<1 年:0.5%
南方现金 A
M≥500 万 0 1 年≤N<2 年:0.3%;
N≥2 年:0;
南方现金 A M<100 万 1.5%
转 100 万≤M<500 万 0.9% 0
南方国策动
500 万≤M<1000 万 0.3%
力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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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南方国策动力基金 10,000 份,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但不到两
年,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南方国策动力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 元,转入基金南方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85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 0.3%,申购补差费率为 0.3%,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
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11,68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1,680.00×0.3%=35.04 元
补差费=(11,680.00-35.04)/(1+0.3%)×0.3%=34.83 元
转换费用=35.04+34.83=69.87 元
转入金额=11,680.00-69.87=11,610.13 元
转入份额=11610.13/1.285=9035.12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
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500 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
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
的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
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
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
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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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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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经北证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排名不
分先后)
具体开通情况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定投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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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
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投资人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
关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
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T 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
购份额将在 T+1 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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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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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
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国策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南方国策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
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
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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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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