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 周琳) 昨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解答》指出,在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方面,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截至预案公告时,如上市时间不满三年,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一是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披露的投向使用,使用进度、效果与披露情况是否一致;二是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等情形;三是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是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与上市后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并勤勉尽责。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查,证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