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明确了土地经营承包权和农民住房的财产权利,解决了农民贷款缺少抵押物的难题。这不仅是推进普惠金融的重要举措,也将唤醒农村长期沉睡的土地、住房等资产。但要让“两权”抵押贷款真正发挥效果,还需进一步综合施策。
首先,“两权”如何估值还需进一步明确。“两权”估值过低,农民不愿意;“两权”估值过高,则金融机构有风险。农村“两权”由于交易不活跃,缺少流动性,导致估值困难。有些金融机构对于农民住房仅按建材成本给予估值,导致抵押贷款额度过低,挫伤了农民积极性。要确定“两权”公允价格,需试点地区积极发展“两权”交易市场,解决流动性难题,让“两权”财产属性真正显现出来:一方面农民能得到合理的抵押贷款额度;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能及时处置抵押物,顺利收回贷款。如此,“两权”抵押贷款才能顺利推进。
其次是“两权”抵押贷款的利率水平难确定。其一,难以参考农村信用贷款利率。作为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其利率水平自然应比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低,但抵押贷款亦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一旦出风险,其带来的损失要远超农村信用贷款,同时处置抵押品亦费时费力耗成本,贷款定价如何覆盖成本,需要金融机构有足够的智慧。其二,难以参考厂房、居民商品住房等抵押贷款利率。工业企业、居民一般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支持按期还本付息,因而银行在定价上相对容易。而农业生产面临着周期性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等诸多风险,支持还本付息的现金流并不稳定,同样需要金融机构细加甄别。两个办法中明确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自主确定利率水平。有权有利更有责,金融机构需在试点实践中摸索出行之有效的利率定价方式,使“两权”抵押贷款利率既惠及农民,又兼顾自身发展。
第三,“两权”抵押贷款是新生事物,大量金融机构既缺乏农村网点,又缺少农村信贷经验,直接降低了农民“两权”抵押贷款的可获得性。这就需要政府涉农部门、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村集体、合作社等第三方机构发挥好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浙江宁波等地的试点经验看,金融机构与村集体、合作社等三方机构紧密合作,是提高农民“两权”抵押贷款可获得性的有效方式。
土地、住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也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据测算,目前我国这两项资产价值高达上百万亿元,即使通过“两权”抵押贷款仅唤醒这其中十分之一的资产,就能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注入巨大的金融活水。当然,要把好事办好,还须有关部门和机构综合施策,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