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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冤家:同花顺和万得战火再起

2016年06月01日 13:47    来源: 法治周末    

  

  资料图。

  面对市场的考验和国外咨询机构的涌入,国内证券分析软件企业是应该在持久频发的诉讼中耗费精力,还是更应把注意力集中向个性化的资讯服务系统提升,以留住用户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国内两家顶级金融数据服务提供商——同花顺、万得(Wind资讯)之间,战火再起。

  同花顺(SZ300033)于5月24日公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两被告,就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目前,杭州中院已受理此案。

  同花顺诉称,万得投资公司、万得信息公司在明知“同花顺”为同花顺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在Apple Store软件应用商店中,将“同花顺”设置为“万得股票”软件的搜索关键词,推广宣传其应用软件产品,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对于案件情况,法治周末记者于5月26日分别拨打同花顺95105885客服电话和万得的400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将转接,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收到回复。

  事实上,这并非同花顺与万得首次对簿公堂——短短数年间,这对老冤家,刀光剑影你来我往,已经大战了好几个回合,个中究竟有何恩怨?

  需看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构成商标侵权一般来说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商标性使用,二是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关键词导航能否认定成商标性使用,需要看被告具体使用原告商标行为的性质而定。

  据了解,《商标法实施条例》列举了商标使用的方式,包括“将商标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而对于是否可以将相关厂商或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目前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不过,不少关键词服务商已对商标作为关键词搜索作出特别规定。例如,法国主要搜索引擎Overture曾在公告中表示,购买商标作为广告关键词的客户,必须出示该广告所指定的网站内容中与该关键词相关的证据,或者该关键词有通用或叙述性含义。

  法治周末记者于5月30日在Apple Store中输入“同花顺”进行关键词搜索,显示可获取的软件有40余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由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同花顺-炒股、股票”软件,此外还有该公司运营的其他5个软件,均排在搜索结果的前十位。剩余软件品类则涉及棋牌、占卜等,而法治周末记者在搜索结果中并没有看到由万得运营的软件。

  至于将商标用于关键词搜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丛立先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目前司法实践对互联网商业竞争关系的认定趋向于更为宽容;其次被告的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最后,被告的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互诉不正当竞争

  早在2014年12月,同花顺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万得侵害其“同花顺”商标权,擅自使用同花顺公司的字号及简称,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该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一审裁决。杭州中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万得已经删除涉案关键词搜索的推广信息,且已经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同花顺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诉请已经实现,法院对此不再评判;裁定被告万得赔偿原告同花顺经济损失120万元。

  随后,万得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2015年12月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按上诉人万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执行一审判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万国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道,当二审裁定书送达时,一审判决即生效。

  巧合的是,法治周末记者在同花顺于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注意到,就在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的2015年9月22日,该院还开庭审理了另外一起万得诉同花顺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上述公告显示,2015年8月万得向杭州中院起诉同花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同年11月,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同花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万得经济损失25万元;随后,双方均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而同花顺对万得起诉的“反击”并不只是上诉——同花顺还先后于2015年10月、2016年5月两度起诉万得不正当竞争。

  不过,依据公开资料查询,在双方的这几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目前判决已生效的只有2014年12月的同花顺诉万得不正当竞争案。

  著作权侵权与内幕交易质疑

  纵观双方的争斗史,你来我往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只能算作是一段插曲,双方最为出名的诉讼纠纷,是已历时三年半至今却还没有审判结果的“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

  2012年11月,万得以同花顺推出的资讯类产品iFinD抄袭Wind资讯为由,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iFinD的侵权内容涵盖数据、组织结构、栏目名称、衔接方式、文字释义、界面、操作方式等,向其索赔经济损失9920万元。

  彼时,受到被起诉的影响,同花顺发布临时停牌公告,整个2012年的公司营收同比下降20%,其中占主营业务收入六成的金融咨询及数据服务业务下降21.37%。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花顺2011年前十大股东榜单中,曾出现过万得的身影,不过在2012年9月开始,万得大幅减持,并于当年三季度末消失于同花顺前十大股东之列;减持后,万得又通过旗下子公司不断增持同花顺股票,成为同花顺的第七大流通股股东。

  万得这种“先退又进”的做法,也受到了业内人士的质疑。

  2013年初,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和操乐龙公开向证监会举报万得及关联公司,称万得在起诉前抛售同花顺股票涉嫌内幕交易。

  对于该举报,两位律师曾向媒体表示,目前收到的答复仍是“尚在调查之中”。

  与举报还没定论类似,上述万得起诉同花顺著作权侵权的案件至今也没正式开庭。三年多时间,该案已经历十次预备庭。

  而万得资讯总裁助理孙骏则对媒体表示,万得作为诉讼发起方,不存在故意拖延行为,“案情复杂,主审法官变更了两次,双方都有补充证据,这才导致长期未进入审判阶段”。

  不过,吴强预测,这件“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今年有结案可能。第十次预备庭上险些让该案再次进入拉锯模式的“技术鉴定”,已被原告撤回。

  “在减持后又利用子公司增持对方股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其为了获取知识产权侵权证据而抛出橄榄枝,向目标企业示好,这是知识产权博弈的惯用招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解释,以合作为名,展开尽职调查,是在不动声色中摸到对方老底的一个极有效的办法,然而这种行为背后却存在知识产权钓鱼的风险。

  同质化竞争严重

  那么,双方频频进行诉讼“攻防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在金融信息服务行业观察人士吴海飞看来,这与双方的同质化竞争不无关系。

  “观察证券行情软件商不难发现,他们都存在的共性是产品单一、门槛并不高,同质化现象严重。一旦行情不好,个人投资者对软件的需求就会大幅降低,以前同花顺主打个人客户和信息咨询,但在iFinD推出后,同花顺以低价策略赢得大批客户,这也对曾经几乎垄断国内机构终端市场的万得造成影响,冲突一触即发。”吴海飞谈道。

  吴海飞进一步指出,受股市因素影响,当前证券分析软件市场已不如前几年行情好,面对市场的考验和国外咨询机构的涌入,国内证券分析软件商或许更应把注意力集中向个性化的资讯服务系统提升,以留住用户,而不是在持久的诉讼中耗费精力。

  ■背景链接

  公开信息统计的双方诉讼

  2012年11月,万得诉同花顺著作权侵权;

  2014年12月,同花顺诉万得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2015年8月,万得诉同花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2015年10月,同花顺诉万得不正当竞争;

  2016年5月,同花顺诉万得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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