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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等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发布

2017年05月28日 08:59    来源: 新华社     孙飞 潘清

  新华社深圳5月27日电 27日,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近期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沪深交易所制定了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主要做了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本着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思路,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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