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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资本债破冰 专家建议:给予发行主体制度保证

2018年04月10日 07:04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张 祎 每经编辑 王可然

  日前,哈尔滨银行(06138,HK)拟发行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该行其他一级资本。这是自上月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国内商业银行首次披露运用新型一级资本工具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从业界角度来看,此类债券的有效运用,无疑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有利于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含强制减记条款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或面临一些待解之处。

  “无到期日、强制转股或减记的新型资本工具的属性特征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充分衔接,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民生银行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一峰建议,在当前新的金融监管环境下,新型资本工具创设应加大统筹安排,在更高层面上协调推进,给予发行主体制度保证,减少商业银行单兵作战的盲目性。

  新型资本工具运用升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哈尔滨银行在此次无固定期限债券的发行方案中设立了强制减记触发条件。实际上,随着近年来二级资本债在银行间市场兴起和发展,“减记”一词对于债券市场来说并不陌生。

  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中,均作出了“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的规定。

  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则对“触发事件”进行了界定。其中,“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则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第一,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第二,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的赵英杰曾撰文指出,“合格资本工具”在我国实务中被称为“减记债”,其产生的背景与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密切相关。不确定的触发事件是减记债产品的关键要素,不仅决定了产品设计是否更接近股票,而且对发行价格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触发事件发生的概率较低,则减记债更为接近普通债券;如触发事件发生的概率较高,则减记债更加接近强制转换债券,或者更易于违约。”

  资料显示,国内第一单减记型资本工具产生于5年前。2013年7月,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了《试行办法》实施后的首单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规模为15亿元。发行公告显示,当该行被认定无法生存时,本期债券本金和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将立即被永久性全额减记。

  虽然在减记条款下,新型资本工具在执行层面具有不确定性,但并不影响这类工具在市场的升温。有数据表明,2013年至今年3月,银行间市场共发行331只二级资本债,合计存量共计13826.37亿元。

  2016年《债券》杂志一篇署名为刘全雷和徐惊蛰的研究文章称,近两年来,新型资本工具发行合约逐步严谨完善,条款更趋细化,明确约定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取消付息、参与银行破产清算等具体规则。不论危机事态如何严重,发行人、投资者、受托人、发行与支付代理等相关各方都依照合约履行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降低投资者对于不确定性的疑虑。

  工具创设应强化统筹安排

  在哈尔滨银行试水无固定期限债券之前,我国并无发行其他一级资本债券品种的先例。相对海外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缺乏足够的资本补充手段,因此当新型资本工具陆续登场时,业内给予了格外关注。

  民生银行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一峰表示,无固定期限资本工具作为除优先股之外的一级资本工具创新,具有无固定期限、非累积、强制减记条款等特征,若成功发行,可以计入并补充一级资本,提升一级资本充足率。但是目前市场上发行过的一级资本工具只有优先股,这一现状背后有多方面的原因。

  “无到期日、强制转股或减记的新型资本工具的属性特征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充分衔接,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王一峰分析称,从法律层面看,《公司法》、《证券法》对于发行人拥有的减记或转股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投资者可能作出不同的理解,且由于资本工具发行合约无法归入《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而根据自治原则订立的合同其履约具有不确定性。

  此外,在当前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投资者群体中,资管机构占据主导,而大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期限错配作出了很强的约束。无固定期限资本工具如果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匹配满足资管新规要求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王一峰还提到,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割裂造成转股型资本工具发行量偏低,若发行带有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必须在交易所市场上发行,需要打通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也明确表示,要总结经验并研究完善配套规则,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兴业研究分析师郭益忻认为,在监管统一协调的背景下,过往看起来很难操作落地的事或许会有非同寻常的进展。建议各类型银行迅速着手相关发行准备,同时投资者需要对期限长、流动性差、利息支付有延迟、存在减记或转股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知。

  王一峰称,我国资本工具发行并未出现触发条件,资本工具并没有表现出深度次级性。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银行业通过资本补充来应对风险变得越来越紧迫,最终通过资本工具来抵御风险也变得越来越现实。

  “过去我国资本工具创新所面临的困难难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一次性全部解决,需要调动来自市场和政府等各方面力量,循序渐进地逐步突破。但在新的金融监管环境下,建议新型资本工具创设,应该加大统筹安排,在更高层面上协调推进,给予发行主体制度保证,减少商业银行单兵作战的盲目性。”王一峰如是表示。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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