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树资本6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实控人骆江峰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何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骆江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树资本”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部分私募基金后续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基金募集账户后,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三、部分私募基金投向你公司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相关交易定价缺乏合理依据,且资金最终用于支付相关基金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四、部分私募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六、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当事人骆江峰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公司总经理何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龙树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骆江峰、何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龙树资本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与两名当事人一起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两名当事人也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龙树资本成立于2011年6月3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当事人骆江峰为法人代表、实控人、最终受益人、董事长、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5,34%。当事人何建为总经理兼董事、最终受益人、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6.32%。龙树资本第一大股东为义乌龙煌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持股比例51.38%,且骆江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控人,同时与何建为最终受益人,且二人为前两大股东,各持股47.5%比例股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部分私募基金后续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基金募集账户后,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三、部分私募基金投向你公司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相关交易定价缺乏合理依据,且资金最终用于支付相关基金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四、部分私募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六、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5日
关于对何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建:
近期,我局对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及私募基金风险测评要求、部分私募基金后续投资者的资金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投向关联方的交易定价缺乏合理依据、部分私募基金在开放申购与赎回时未进行合理估值、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5日
关于对骆江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骆江峰:
近期,我局对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及私募基金风险测评要求、部分私募基金后续投资者的资金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投向关联方的交易定价缺乏合理依据、部分私募基金在开放申购与赎回时未进行合理估值、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5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