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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遭责令改正 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少计2.95亿元

2020年01月10日 13:23    来源: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1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 证券代码:002413)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发对雷科防务开展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雷科防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不审慎

  雷科防务2018年年度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3中,“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数据披露存在差错,披露数据合计为20.54亿元,较准确数据少计2.95亿元。2018年审计报告披露数据存在同样问题。

  二、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性存在缺陷

  雷科防务于2019年6月发现上述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相关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更正。

  雷科防务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发决定对雷科防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不审慎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3中,“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数据披露存在差错,披露数据合计为20.54亿元,较准确数据少计2.95亿元。2018年审计报告披露数据存在同样问题。

  二、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性存在缺陷

  你公司于2019年6月发现上述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相关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避免复核工作流于形式,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月3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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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遭责令改正 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少计2.95亿元

2020-01-10 13:23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1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 证券代码:002413)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发对雷科防务开展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雷科防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不审慎

  雷科防务2018年年度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3中,“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数据披露存在差错,披露数据合计为20.54亿元,较准确数据少计2.95亿元。2018年审计报告披露数据存在同样问题。

  二、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性存在缺陷

  雷科防务于2019年6月发现上述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相关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更正。

  雷科防务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发决定对雷科防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不审慎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3中,“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数据披露存在差错,披露数据合计为20.54亿元,较准确数据少计2.95亿元。2018年审计报告披露数据存在同样问题。

  二、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性存在缺陷

  你公司于2019年6月发现上述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相关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避免复核工作流于形式,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月3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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