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师所10天内领第2张警示函 执业长春燃气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0〕1号)显示,经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在审计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600333.SH)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大信审字[2019]第7-00016号)的商誉减值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及其他各项资产减值审计工作不到位
大信在珲春燃气、龙井燃气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了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均存在减值,但公司财务报告未对其他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未见关注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其他各项资产减值情况。
(1)根据财务报告计算得出,珲春燃气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5786.60万元,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7424.57万元,该资产组应计提减值金额为1637.97万元。2018年度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466.76万元,未对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未见大信关注其他各项资产不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2)根据财务报告计算得出,龙井燃气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4899.11万元,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7231.16万元,资产组应计提减值金额为2332.05万元。2018年度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2132.92万元,未对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未见大信关注其他各项资产不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关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不充分
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未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的构成与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不一致的情况;未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的重要假设;披露了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未披露评估机构认定的资产组与你们认定的资产组存在不一致情况,未见大信充分关注公司对商誉减值相关重要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测算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到位
大信在珲春燃气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经复算确认的折现率为13.85%,但大信在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为14.79%,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少计算119.99万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大信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大信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信成立于2012年3月6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卫星、胡咏华,当事人王树奇为大信吉林分所副所长,本科学历,长春税务学院会计专业毕业,于2004年1月1日获得批准注册;郑丽秋为大信吉林分所部门经理,本科学历,长春税务学院会计专业毕业,于2004年1月1日获得批准注册。
长春燃气成立于1993年6月8日,注册资本6.09亿元,于2000年12月11日在上交所挂牌,张志超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58 亿股,持股比例58.75%。
经不完全统计,这是大信一年内四遭证监监管措施。2020年1月7日,大信因在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东方”,000673.SZ)出具2018年内控审计报告过程中存12宗违规,被山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1月12日,大信及其注册会计师闫秀敏、曹斌因在审计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 000587.SZ)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业过程中存2宗违规,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月25日,大信在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执业过程中因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注册会计师钟永和、孙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固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下,是合理的还是存在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0〕1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大信审字[2019]第7-00016号)的商誉减值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商誉及其他各项资产减值审计工作不到位
你们在珲春燃气、龙井燃气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了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均存在减值,但公司财务报告未对其他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未见你们关注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其他各项资产减值情况。
(1)根据财务报告计算得出,珲春燃气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5,786.60万元,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7,424.57万元,该资产组应计提减值金额为1,637.97万元。2018年度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466.76万元,未对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未见你们关注其他各项资产不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2)根据财务报告计算得出,龙井燃气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4,899.11万元,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7,231.16万元,资产组应计提减值金额为2,332.05万元。2018年度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2,132.92万元,未对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未见你们关注其他各项资产不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关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不充分
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未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的构成与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不一致的情况;未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的重要假设;披露了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未披露评估机构认定的资产组与你们认定的资产组存在不一致情况,未见你们充分关注公司对商誉减值相关重要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测算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到位
你们在珲春燃气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经复算确认的折现率为13.85%,但你们在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为14.79%,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少计算119.99万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质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