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汇通未披露中报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尽职没?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融汇通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通”,870920,已退市)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当事人刘涛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国梁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融汇通及上述两名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融汇通及两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融汇通成立于2000年4月11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刘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4.31%。融汇通于2017年3月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中信证券(600030.SH)。公司自2020年1月13日起终止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融汇通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涛、汪国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号
融汇通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涛、汪国梁:
经查,融汇通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刘涛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国梁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及上述两名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两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