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3名前高管被纪律处分 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14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7号)。经查明,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存在以下违规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4号)认定,2018年7月25日,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8月,毕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年12月,毕玉国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2018年8月14日,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该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9月16日,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2018年9月20日,钟建春、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2024年3月,钟建春、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3人时为证券从业人员,上述相关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3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条、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予以公开谴责并1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1月4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4号)显示,经查明,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毕玉国违规入股
2018年7月25日,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8月,毕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年12月,毕玉国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二、钟建春、张玉林违规入股
2018年8月14日,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9月16日,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2018年9月20日,钟建春、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2024年3月,钟建春、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相关协议、询问笔录、银行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毕玉国处以250万元的罚款;二、对钟建春处以20万元的罚款;三、对张玉林处以38万元的罚款。
国际金融报17日报道《违规入股,中泰证券3名前高管遭上交所纪律处分!华龙证券一营业部被罚》显示,被处罚的3人均有在中泰证券的任职经历,其中毕玉国为中泰证券原总经理、原副董事长,钟建春为中泰证券原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张玉林也与中泰证券一位原保代同名。
中国经济网查询中证协官网发现,目前已无上述3人的证券从业信息。
《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条规定:保荐人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及规则),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六个月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五)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可以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可以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一)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四)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五)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7号
关于对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毕玉国,时为证券从业人员;
钟建春,时为证券从业人员;
张玉林,时为证券从业人员。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存在以下违规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4号)认定,2018年7月25日,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8月,毕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年12月,毕玉国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2018年8月14日,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该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9月16日,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2018年9月20日,钟建春、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2024年3月,钟建春、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3人时为证券从业人员,上述相关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3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条、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张玉林提出异议称,其离职较长时间,已经不是从业人员,本次处分对象为证券从业人员,相关主体身份不适格。毕玉国、钟建春无异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张玉林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核后认为:张玉林在违规事实发生时为证券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能作为减免处分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予以公开谴责并1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行业自律标准和道德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