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收警示函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及员工管理违规

2025-01-21 11: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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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收警示函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及员工管理违规

2025年01月21日 11:3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证监会网站17日披露了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600909.SH)存在以下问题: 

  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方面,部分制度规定的可执行性不强,部分产品的合同审查和准入管控不严格、信息披露复核不到位、未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员工管理方面,未能有效规范个别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监会网站同日披露的关于对刘家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刘家乐作为华安证券托管业务总部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刘家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十五条: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托管相关准入管理、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承包、转委托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不满足《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法定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等情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方面,部分制度规定的可执行性不强,部分产品的合同审查和准入管控不严格、信息披露复核不到位、未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员工管理方面,未能有效规范个别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各项业务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和问责报告,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 

  关于对刘家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家乐: 

  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制度规定的可执行性不强,部分产品的合同审查和准入管控不严格、信息披露复核不到位、未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 

  上述情形反映出华安证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你作为华安证券托管业务总部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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