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保荐昆腾微IPO项目收警示函 1月两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广东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号)、关于对彭朝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4号)、关于对李广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5号)。
据警示函,经查,平安证券是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腾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为避免昆腾微第一大股东向管理层及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事项构成股份支付,平安证券项目组为昆腾微设计解决方案并推动实施,以掩盖真实交易。上述事项导致昆腾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彭朝晖作为该项目组实际团队负责人,李广辉作为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均参与沟通设计了上述解决方案。
平安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彭朝晖、李广辉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指出,平安证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是平安证券2025年1月收到的第2份警示函。
证监会网站1月10日披露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分支机构合规人员配备不到位,二是对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三是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异常情形,四是相关业务协议保存不完整,对于投资者信息核对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中证协〔2023〕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