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收警示函 员工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2025-03-25 09: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 重庆证监局网站3月21日披露了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002926.SZ)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所辖证券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招揽客户的行为,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对所辖证券营业部员工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合规风控把关不严。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指出,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及警示教育。同时,进一步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加强对所辖证券营业部合规风控管理,提升合规检查有效性,切实防范合规风险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蔡情)
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2025股市 > 股市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收警示函 员工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2025年03月25日 09:3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 重庆证监局网站3月21日披露了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002926.SZ)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所辖证券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招揽客户的行为,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对所辖证券营业部员工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合规风控把关不严。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指出,华西证券重庆分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及警示教育。同时,进一步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加强对所辖证券营业部合规风控管理,提升合规检查有效性,切实防范合规风险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责任编辑:蔡情)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