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2025-03-29 09: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共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修改,其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抓好《承销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市场参与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推动提高发行承销与定价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完善发行承销制度

  2024年6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提出,要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2025年1月22日,中央金融办、证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在参与新股申购、上市公司定增、举牌认定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

  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份政策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发行承销制度,证监会对《承销办法》做了修改。

  对六个条文进行修改

  本次共对《承销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修改,主要包括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等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在新股申购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将来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空间。

  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有关在科创板试点未盈利企业分类配售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

  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为了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存在不得减持情形股份规定的衔接,回应市场关切,删除《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完善有关财务资助的表述,在《承销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增加有关禁止通过财务资助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明确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承销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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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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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2025年03月29日 09:12    来源: 中国证券报    

  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共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修改,其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抓好《承销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市场参与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推动提高发行承销与定价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完善发行承销制度

  2024年6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提出,要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2025年1月22日,中央金融办、证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在参与新股申购、上市公司定增、举牌认定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

  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份政策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发行承销制度,证监会对《承销办法》做了修改。

  对六个条文进行修改

  本次共对《承销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修改,主要包括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等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在新股申购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将来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空间。

  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有关在科创板试点未盈利企业分类配售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

  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为了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存在不得减持情形股份规定的衔接,回应市场关切,删除《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完善有关财务资助的表述,在《承销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增加有关禁止通过财务资助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明确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承销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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