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立项程序不规范,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朱文瑾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葛其明作为时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林证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可以合理信赖,对相关内容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机构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开展现场核查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现场核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反映现场核查情况,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情况,形成明确的现场核查结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八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
(一)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项目;
(二)曾被公司立项、内核审议否决的项目;
(三)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过的项目;
(四)终止审查的项目;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项目组就(一)、(二)、(三)、(四)规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再次申请立项、内核时,应当向立项、内核机构提交专项报告,对项目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瑾、葛其明:
经查,我会发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立项程序不规范,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朱文瑾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葛其明作为时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华林证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华林证券合规负责人、朱文瑾、葛其明于2025年4月2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华林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