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 财联社2月28日报道《年内首现两家期货公司被罚停开新业务,去年四季度已见密集信号》显示,2月27日,上海证监局披露了两则发文为1月的期货公司罚单,涉及华闻期货和恒力期货。这两家期货公司均被罚暂停新增业务,且处罚针对公司整体,相关责任人也连带被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措施、对尤国培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对何芳、戚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8号)显示,经查,恒力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期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互联网营销管理不到位,印章管理存在漏洞,由非期货从业人员帮助开发客户,无资质员工提供交易咨询建议,反映出公司员工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费用支出不规范,存在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以会务费方式支付第三方引流费用,安排第三方员工入职公司关联方并以工资发放方式支付第三方费用等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是资管合同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合规风控存在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时,将第三方合作费用支付标准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六是公司四川分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存在尽调环节失效、合规管控缺失、为第三方提供内部结算系统权限、向第三方支付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的费用等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七是公司浙江分公司存在与公司总部以联合方式开展变相法人居间、以会务费的形式向第三方支付法人居间合作费用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八是公司重庆营业部存在以会议费、广告费的名义向第三方支付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的佣金,变相开展法人居间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恒力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公司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上海监管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暂停期间届满后,上海监管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新增开户。
尤国培作为恒力期货董事长、原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227号,以下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尤国培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何芳作为恒力期货总经理、分管深圳分公司、四川分公司的高管,戚永刚作为恒力期货分管浙江分公司、重庆营业部的副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何芳、戚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安徽证监局2025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等措施的决定(〔2025〕73号)。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将第三方合作的费用支付标准与交易手续费挂钩,风险管控严重不足。二、未有效执行公司合规制度相关规定。
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一、责令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安徽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暂停期间届满后,安徽证监局将视营业部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新增开户。
王健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王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证监会网站2025年6月披露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在客户申请使用融航系统前,未见分公司开展必要的核查工作;二是参与宣传推介恒力产融(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相关期货投资者粉丝见面会。
上述情况反映出分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恒力期货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良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75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75000万人民币。
恒力期货有限公司为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为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8.0269%。
恒力石化(600346.SH)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恒力期货有限公司为恒力石化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措施、对尤国培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对何芳、戚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力期货有限公司、尤国培、何芳、戚永刚:
经查,恒力期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00023103L,以下简称恒力期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互联网营销管理不到位,印章管理存在漏洞,由非期货从业人员帮助开发客户,无资质员工提供交易咨询建议,反映出公司员工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费用支出不规范,存在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以会务费方式支付第三方引流费用,安排第三方员工入职公司关联方并以工资发放方式支付第三方费用等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是资管合同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合规风控存在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时,将第三方合作费用支付标准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六是公司四川分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存在尽调环节失效、合规管控缺失、为第三方提供内部结算系统权限、向第三方支付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的费用等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七是公司浙江分公司存在与公司总部以联合方式开展变相法人居间、以会务费的形式向第三方支付法人居间合作费用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八是公司重庆营业部存在以会议费、广告费的名义向第三方支付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的佣金,变相开展法人居间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恒力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公司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暂停期间届满后,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新增开户。
尤国培作为恒力期货董事长、原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227号,以下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尤国培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尤国培于2026年2月2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何芳作为恒力期货总经理、分管深圳分公司、四川分公司的高管,戚永刚作为恒力期货分管浙江分公司、重庆营业部的副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何芳、戚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