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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证券被监管谈话3人被责令改正 控股股东为西部证券

2026-09-14 10: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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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证券被监管谈话3人被责令改正 控股股东为西部证券

2026年09月14日 10: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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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14日讯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近日下《发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等共3份监管措施。

经查,国融证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二是内部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立项、质控程序不规范,未对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进行严格分离。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张智河、李涛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张智河时任公司总裁,且2017-20183月期间分管固定收益部,李涛时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兼助理总裁)、公司副总裁,20183月起分管固定收益部,对上述国融证券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智河、李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李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李锐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国融证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李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国融证券2025年度财务报告显示,20259月,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25]1764号文件核准公司股权变更,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4.5961%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二是内部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立项、质控程序不规范,未对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进行严格分离。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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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智河、李涛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智河、李涛:

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二是内部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立项、质控程序不规范,未对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进行严格分离。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张智河时任公司总裁,且2017年—20183月期间分管固定收益部,李涛时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兼助理总裁)、公司副总裁,20183月起分管固定收益部,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91

关于对李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锐:

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李锐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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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