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关于对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瑞思创)、赵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微瑞思创未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事件,迟至2026年4月23日方予以补充披露:截至2026年4月2日,公司被申请司法执行的金额累计为403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28.5%;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贷款逾期金额为540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38.2%,构成重大债务违约;截至2026年3月10日,公司董事发生变动,董事会已无法正常运作;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已存在主营业务停滞、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2025年10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赵珩持有的公司514.2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7.9%;截至2026年4月23日补充披露时,上述股份冻结状态持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和第十六项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赵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微瑞思创、赵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微瑞思创2026年10月21日发布收到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的决定的公告。 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10月21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作出终止安徽合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未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股票挂牌决定的公告》(股转发〔2026〕326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因未披露定期公告,全国股转公司于2026年10月21日对公司作出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如被摘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且不存在影响其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其股票自2026年11月5日起复牌,并于2026年11月19日终止挂牌。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无法按期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与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显示,华创证券为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
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和第十六项: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出具警示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珩: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事件,迟至2026年4月23日方予以补充披露:截至2026年4月2日,公司被申请司法执行的金额累计为4,03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28.5%;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贷款逾期金额为5,40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38.2%,构成重大债务违约;截至2026年3月10日,公司董事发生变动,董事会已无法正常运作;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已存在主营业务停滞、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2025年10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赵珩持有的公司514.2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7.9%;截至2026年4月23日补充披露时,上述股份冻结状态持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和第十六项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赵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赵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自省,积极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形再次发生,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