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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文本(暂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15日 15:07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文本(暂定)

    交易品种

    沪深 300指数

    英文代码

    IF

    中文简称

    沪深 300期货

    合约价值

    300元*沪深 300指数

    最小波动价位

    0.1点( 30元)

    价格限制

    熔断价格:前一交易日结算价±6%,每日一次,最后交易日不设

    涨跌幅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10%,最后交易日不设

    连续 2个涨跌停板(商品期货为 3个)

    当日结算价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最后一小时无成交且价格在涨/跌停板上的,取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最后一小时无成交且价格不在涨/跌停板上的,取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交易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时段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结算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盘时刻有双边报价,取市场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的平均价为结算价;

    (二)收盘时刻市场无买方报价,取市场最低卖价为结算价;

    (三)收盘时刻市场无卖方报价,取市场最高买价为结算价;

    (四)收盘时刻买卖双边均无报价,取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合约作为基准合约,该合约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合约结算价=该合约昨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如果该合约为新上市合约,则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合约结算价=该合约挂盘基准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五)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结算小组有权另行决定当日结算价。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交割月份

    交易当月起连续的二个月份,以及 3、 6、 9、 12月中二个连续的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 9: 15~11: 30下午 1: 00~3: 15 3: 30~5: 30(正式交易取消此段)

    最后交易日上午 9: 15~11: 30下午 1: 00~3: 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第三个星期五

    最后交割日

    同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交割结算价

    最后交易日沪深 300指数最后 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交易结算手续费

    20元/张(交易、结算费各 10元)

    交割手续费

    20元/手

    交易指令类型

    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均当日有效(商品期货仅限价、取消指令两种)

    每次下单数量( X)

    1≤ X≤5 00(手)

    限仓数量(按单边计算)

    投资者:同一品种单个合约单边持仓 5000手

    结算会员:当某一月份合约市场总持仓量超过 40万手(双边)时,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不得超过总量的 25%

    熔断制度:

    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时且持续一分钟,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一)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价格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 10%的涨跌停板生效。

    (二)当某合约出现在熔断价格的申报时,开始进入熔断检查期。熔断检查期为一分钟,在熔断检查期内不允许申报价格超过熔断价格,并对超过熔断价格的申报给出恰当提示。

    (三)如果熔断检查期未完成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熔断检查期自动结束。当再次进入可交易状态时,重新开始计算熔断检查期。

    (四)熔断机制启动后不到十分钟,市场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重新开始交易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 10%的涨跌停板生效。

    (五)每日收市前 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六)每个交易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涨跌停板

    第一个涨跌停板( D1)

    保证金

    ?↗ 10%

    涨跌停板

    10%

    第二日( D2)未出现涨跌停板

    保证金

    恢复

    涨跌停板

    10%

    第二日( D2)出现反方向涨跌停板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

    保证金

    10%

    涨跌停板

    10%

    第二日( D2)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

    D2为最后交易日

    直接进行交割结算

    D2非最后交易日

    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1、暂停交易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提高交易保证金

    4、暂停开新仓

    5、限制出金

    6、限期平仓

    7、强行平仓

    8、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行减仓: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强制减仓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第 D2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 D2交易日结算价的 10%的所有持仓。

    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投资者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按其净持仓方向的持仓均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净持仓方向的持仓均价是指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方向的所有持仓的实际成交价按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三)净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的所有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交易所把申报平仓的数量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如果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的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当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 D2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仓原则自动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 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六)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 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

    (七)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

    (八)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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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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