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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券商新股申购 投资者不再担心券商使绊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6月14日 07:27
刘杰
    在IPO盛宴中,投资者不必担心因为券商使绊而错失良机了。昨日,为在新股申购中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券商在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在这份已于近日下发到券商的《通知》中,证监会首先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学习,掌握有关资金申购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周密部署并严格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对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服务保障工作。同时,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新股申购的资金安排,确保所有客户均能全额申购新股,确保新股申购资金按时足额划付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同时,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证券公司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合规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经该会批准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

    《通知》强调,在新股申购期间,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调派熟悉资金申购业务的骨干加强对客户较多的证券营业部的支持和辅导,确保所有营业网点均能做好资金申购业务的服务工作。

    此外,根据《通知》,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券商必须进行实质性承销,严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虚假承销;因包销剩余股票导致单只股票规模超比例的,应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逐步卖出该股票,期间不得买入该股票,导致自营总规模超比例的,应同时限制买入其他股票,直至公司自营业务规模符合规定标准。

    在同日下发的《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监会要求各证监局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