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就新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证监会可直接对问题券商高管“动手术”。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并应当提交检查报告。
新《办法》系对2004年《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出台的,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办法》扩充了监管对象,将董事、监事、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纳入监管范围,并强调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
分类监管理念在《办法》中得到体现,其条文将监管对象划分为董事、监事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类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类,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具体的任职资格条件也进行了调整,例如:董事长类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由原规定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改为“5年以上”;总经理类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由原规定“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改为“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等。 |